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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唤公平就业:自考生就业“碰壁编年史”
2008-04-08 15:54:27  作者:人民网  来源:人民网  浏览次数:46  

 

六旬老翁自考17年获法律文凭  

编者按 日前,人民热线收到一个自称为自考生的女孩的来信,信中讲述了她在求职过程中的遭遇。多家用人单位的拒绝令她茫然、困惑:她只想得到一个公平竞争的机会,这样的要求过分吗?

  人民热线:

  您好!我是一名出生于农村的有梦想的女孩,18岁那年我读初三,成绩很好,中考填报志愿时,我很想接着上高中,考大学,然而父母含着泪告诉我:“孩子,我们家供不起你上大学,你的弟弟妹妹还要上学呢,你还报考师范学校吧。”我理解父母的无奈,那时又不知道什么“国家助学贷款”,我只好报考师范学校了。

  很快三年中专毕业了,然而令我犯愁的是,大多数的用人单位都招大专以上的毕业生,我只能将就着从事我不愿意从事的薪酬很少的工作,我的家依然拮据。后来我知道了自学考试,我兴奋不已,因为我一厢情愿地认为这种深造既省钱,又可以圆我高飞的梦想——通过它拿到大学毕业证书,我就有资格与其他同龄人公平竞争。于是我很努力地自学,很顺利地考完了本科的所有课程,拿到了本科毕业证。

  之后的日子里,人才招聘会只要我知道就会去试试,可是完全出乎我意料的是他们把我无情地拒之门外,理由是:“我们不招自考毕业生。”我感觉这个社会的阳光永远不会扫射我们这片天空!今年,我怀着忐忑的心情报考了国家公务员考试,我想国家最公平的人才招聘考试不会歧视我们吧,可是资格审核时又给我一个信息:“学历不符合要求”。

  我实在忍不住了,我很困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规定自考毕业证书和普通高校的同类毕业证书具有相同功能,其中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获得者的工资待遇:非在职人员录用后,与普通高等学校同类毕业生相同;在职人员的工资待遇低于普通高等学校同类毕业生的,从获得毕业证书之日起,按普通高等学校同类毕业生工资标准执行”。这说明我们自考的证书同样是有效的,是不比普通高校的同类毕业差的。可为何用人单位把我拒之门外呢?我只要给我们一个公平竞争的机会!难道这个愿望很过分吗?

一个还有梦想的自考生 

收到网友的来信后,人民热线编辑查找了一些关于自考生就业的报道,虽然国务院颁布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表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获得者的待遇与普通高校同类毕业生相同,但自考毕业生在求职过程中受到的待遇却不如人意。

  有专家把这种现象归结为以下原因:首先,在20年来的教育事业发展中,国民更加重视知识、重视教育,学生高考竞争更加激烈,多数人认为经历过刻苦拼搏而有幸进入大学并接收整套系统教育的人才更加优秀;其次,大学不断扩招,给更多人的走进象牙塔提供了机会,统招生人数一路飙升,用人单位同样有提高录取标准的客观条件;第三,《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中对自考学历的认定无法影响用人单位的观念,而《就业促进法》第三章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又恐怕是隔靴搔痒了,用人单位一句“不招自考生”说起来轻松,却把许多自考生拒之千里了。虽然法律上有规定,但是又有多少自考生有能力切实维护自己的利益呢?

无论如何,希望用人单位至少可以给自考生一个公平竞争的考试机会,毕竟自考生也有求知欲强、自学能力强、承受力强、社会经验相对丰富等优势。

节选《就业促进法》:第三章 公平就业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创造公平就业的环境,消除就业歧视,制定政策并采取措施对就业困难人员给予扶持和援助。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
  第二十七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第二十八条 各民族劳动者享有平等的劳动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依法对少数民族劳动者给予适当照顾。
  第二十九条 国家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残疾人就业统筹规划,为残疾人创造就业条件。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歧视残疾人。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第三十一条 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劳动权利,不得对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设置歧视性限制。

  

 

本文引用地址: http://www.zn51.com/kaoshi/2008/0408/article_138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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