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去年11月26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了《四川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草案)》后,昨日召开的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又对该条例进行了第二次审议。
在第二次审议稿中,草案名称被更改为《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办法》,并删除了一审稿中关于“民办学校和教师可参加事业单位保险”的规定,细化了民办学校享受国家规定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办法。
删除“民办学校教师参加事业单位保险”
目前,民办学校教师的社会保险与公办学校教师存在较大差异,个人上缴额和退休后实际享受金额都不如公办优惠,因此,一审草案规定“有条件的地方,民办学校和教师可以参加事业单位保险”,意在逐步消除此差异。
据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主任杨国安介绍,在征求部门意见时,财政、社保等部门提出我省事业单位的社会保险还处于试点阶段,多数事业单位并没有进入社保,退休人员仍执行退休金政策,因此民办学校作为非企业组织参加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的时机和条件都不成熟,由法规来规定也不宜过早。因此删除了一审稿中关于“民办学校和教师可参加事业单位保险”的规定。
同时,在第十二条“鼓励民办学校为教职工购买养老、医疗等商业保险”后增加“补充保险”。
收回投入前 与公办同等税收
一审稿规定“民办学校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优惠。那么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呢?二审稿提出,此类学校在收回投入前,税收优惠与公办学校同等对待。
对于一审稿第三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财政预算中教育支出的部分经费专项用于支持本地区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财政部门提出有可能影响教育资金的统筹安排,因此二审稿将此内容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专项资金,用于资助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奖励和表彰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